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
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1年12月1日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 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现就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
1.坚持全面依法审查。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既要注重审查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要注重审查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切实防止将考核分数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
2.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既要注重审查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也要注重审查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综合判断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3.坚持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审查各项证据材料。认定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应当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于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4.坚持区别对待。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形,依法作出裁定,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严格审查减刑、假释案件的实体条件
5.严格审查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考核材料。对于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的计分考核材料,应当认真审查考核分数的来源及其合理性等,如果存在考核分数与考核期不对应、加扣分与奖惩不对应、奖惩缺少相应事实和依据等情况,应当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者补充。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考核材料,不作为认定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
对于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的认罪悔罪书、自我鉴定等自书材料,要结合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的文化程度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无特殊原因非本人书写或者自书材料内容虚假的,不认定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确有悔改表现。
对于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存在违反监规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行为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的改造表现。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纪律被处以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6.严格审查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立功、重大立功的证据材料,准确把握认定条件。对于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的,应当注重审查线索的来源。对于揭发线索来源存疑的,应当进一步核查,如果查明线索系通过贿买、暴力、威胁或者违反监规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认定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对于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应当注重审查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是否具备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专业能力和条件,对于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明显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及条件、不能说明技术革新或者发明创造原理及过程的,不认定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对于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积极或者突出表现的,除应当审查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注重审查能够证明上述行为的其他证据材料,对于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明显不具备实施上述行为能力和条件的,不认定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严格把握“较大贡献”或者“重大贡献”的认定条件。该“较大贡献”或者“重大贡献”,是指对国家、社会具有积极影响,而非仅对个别人员、单位有贡献和帮助。对于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在警示教育活动中现身说法的,不认定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7.严格审查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确有悔改表现:
(1)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
(2)隐瞒、藏匿、转移财产;
(3)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
对于前款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无特殊原因狱内消费明显超出规定额度标准的,一般不认定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确有悔改表现。
8.严格审查反映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是否有再犯罪危险的材料。对于报请假释的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应当认真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反映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服刑期间现实表现和生理、心理状况的材料,并认真审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出具的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材料,同时结合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假释后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
9.严格审查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身份信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有残疾的证据材料。对于上述证据材料有疑问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重新调查、诊断、鉴定。对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处刑罚的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在刑罚执行期间不真心悔罪,仍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且无法调查核实清楚的,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等特殊情形外,一律不予减刑、假释。
10.严格把握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减刑后的实际服刑刑期。正确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最低服刑期限,严格控制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及减刑幅度,并根据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前期减刑情况和效果,对其后续减刑予以总体掌握。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在减刑间隔时间及减刑幅度上,应当从严把握。
三、切实强化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机制
11.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围绕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实际服刑表现、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等,认真进行法庭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并充分发表意见。人民法院对于有疑问的证据材料,要重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或者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本人作出说明,有效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的作用。
12.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的管教干警、同监室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员出庭作证。开庭审理前,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提供前述证人名单,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从名单中确定相应数量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到庭后,应当对其进行详细询问,全面了解被报请减刑、假释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的改造表现等情况。
13.有效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证据材料存有疑问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采取讯问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询问证人、调取相关材料、与监所人民警察座谈、听取派驻监所检察人员意见等方式,在庭外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14.强化审判组织的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对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是否符合减刑或者假释条件、减刑幅度是否适当、财产性判项是否执行履行等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减刑、假释案件,合议庭必要时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提请前应当先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
15.完善财产性判项执行衔接机制。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作出具有财产性判项内容的刑事裁判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移送负责执行的部门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对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报请减刑、假释时,可以向负责执行财产性判项的人民法院调取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有关材料,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关于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和判断ボンズカジノ 入金 時間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依据。
16.提高信息化运用水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要进一步提升减刑、假释信息化建设及运用水平,充分利用减刑、假释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执行信息平台及大数据平台等,采用远程视频开庭等方式,不断完善案件办理机制。同时,加强对减刑、假释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的升级改造,不断拓展信息化运用的深度和广度,为提升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质效和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提供科技支撑。
四、大力加强减刑、假释案件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
17.不断健全内部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备案审查、专项检查等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层级审核把关作用。人民法院要加强文书的释法说理,进一步提升减刑、假释裁定公信力。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于确有错误的案件,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8.高度重视外部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汇报工作,对于人大代表关注的问题,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不断推进减刑、假释工作规范化开展;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要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认真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支持检察机关巡回检察等工作,充分保障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均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19.着力强化对下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在减刑、假释工作中,遇到法律适用难点问题或者其他重大政策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上级机关应当准确掌握下级机关在减刑、假释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研究和指导,并及时收集辖区内减刑、假释典型案例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为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案提供指导。
20.切实加强工作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减刑、假释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不断加强沟通协作。根据工作需要,配足配强办案力量,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能力素质,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机制,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公正、高效开展。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