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偶尔会发生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或个人借款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双方会签订相应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且有可能会约定超出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那么,这种企业民间借贷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吗?
通常情况下,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且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合法有效的。借贷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不但合同约定的借贷利息无法得到支持,若其中一方对该合同无效具有一定的过错,可能还要承担部分缔约过失责任。甚至如果合同内容涉及违法,还可能会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另外还要提醒大家,若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的话,即便合同本身合法有效,超出部分的利息也是不会被法院支持的。
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涉及到签订以及履行民间借贷合同事项时,应首要重视该合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