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官不见官”是目前我国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诉讼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这样的庭审,老百姓怨声颇多,社会反响强烈,也使司法形象和权威受损。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诉讼法的决定》,畅通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彰显了立法机关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这对在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诉讼中实质性化解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争议、推进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审判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鉴于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意义,东方律师系统梳理了有关“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为大家进行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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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被诉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诉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被诉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包括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但被诉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出庭。同时,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印章。
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被诉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公益诉讼;
被诉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书面理由和证明材料
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对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具有国家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未依法出庭应诉的法律后果
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未依法出庭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的上一级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
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和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
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结语:
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遵循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规定,积极参与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诉讼审判活动,尊重和珍惜手中的权力。被诉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积极发言,就被诉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解释与说明,主动担当,实质性化解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纠纷,维护ボンズカジノ 登録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共同为法治中国建设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