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十一岁男孩跳楼自杀案件于2023年8月9日上午在江西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判决班主任邹某无罪,此判决引发了网友热议。
根据媒体报道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邹某是张某(自杀小孩)的班主任老师,事发前张某因为未按照规定完成作业,且存在多次请假。以此,邹某在教学的过程中使用了“脑子笨死”“咬本子吃”“常用的惯例”等语言批评张某,还实施了以此用书本拍头颈部,罚站,换座位,在讲台站着读课文等行为。张某父亲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查看教室监控时发现,在事发当天邹某曾8次辱骂张某,还掐着张某的脸站起来,让大家来作证,引导班里同学嘲笑张某。
张某的家人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邹某犯侮辱罪以及虐待被看护人罪。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什么样的情况会构成侮辱罪?本身侮辱罪这一罪名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构成这一罪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暴力或者是其他的方法,去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别人的名誉权,并且情节严重。主观上行为人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并且要求行为人是直接故意的、以破坏他人名誉为目的实施侮辱行为。而本案中邹某自身刑事责任年龄一定是达到的,且若引导同学嘲笑的行为如果属实,的确是具有一定的侮辱性质的,只不过对于侮辱性质的程度严重性,各方认识具有不同观点。同时本案中,邹某实施的这些行为的出发点是以教育以及引导张某为目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想认定邹某具有直接故意的想法,要诋毁张某的名誉还需要更多的事实来佐证。
对于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决认为超出其自诉指控的范围。其中就涉及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问题,法定的自诉案件包含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侵占罪。而本案中,张某家人指控的虐待被看护人罪与虐待罪不是一罪名,所以该判定客观上是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本案是否符合《刑诉法》所规定的,有证据证明邹某犯罪,但是公、检部门并未追究其责任的情况,还需要根据具体事实而定。
如今本案一审刚刚结束,被害人亲属已经提起上诉。
对于本案事实,不少网友表示内心五味杂陈。十一岁是一个人生还充满着无限可能的年纪,也是一个心灵健康成长的重要时期。对于儿童心灵健康的呵护,才是孩子健康成长的保障。
对于小孩子而言,纵然是犯了一些小小的错误需要予以纠正,但是教育的方法与手段一定是要得当,有度,而不是一味的抨击,嘲讽。引导孩子向好发展没有错,但绝对是不能以教育为名宣泄自身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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